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线由昭阳城区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21时12分许,当该车辆行驶至**线**公里**米处时,遇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二大队民警路检路查,被当场查获。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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