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驾驶一粤E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