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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51994********,高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号,甘肃**路桥公司职工。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2时24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甘L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亭市华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砚峡小区南门附近时,被华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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