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乡**庄**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 7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一次(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
唐山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酒后驾驶被查获,2020年1月1日晚被采集血液,该血液检材于2020年1月7日被唐山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给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经查,此时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检验资质。后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月10日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检材移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检材的送检过程不符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委托鉴定规则》的规定,导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酒精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导致本案定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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