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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太康县**纺织厂职工,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第**组。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晚上20时许,被起诉人崔某某同妻子祈某某及其朋友一起在太康县**集团纺织厂宿舍内吃饭。直到当日夜里11点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吃饭期间共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及一瓶啤酒。2019年1月3日上午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自己的豫BY2***号小型轿车沿太康县**镇至**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太康县**镇**村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14.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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