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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村**郢,现居住地肥东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东县马店路石塘派出所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崔某某送检血液中的酒精的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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