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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5********,汉族,初中,务工,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53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长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八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身份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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