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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4********,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镇**村,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宇驾校东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_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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