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巷镇**村**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街,务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路自东向西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是95mg/100ml。后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崔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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