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41970********,朝鲜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现住延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饭店喝酒后找到代价司机刘某某,刘某某将崔某某送到**公寓后因费用问题与崔某某发生争执,后崔某某上车要开车前往车库,因刘某某挡在车前开动汽车后停车熄火,之后刘某某报警,崔某某在车内等候警察处理。警察赶到后将崔某某带到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被鉴定人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件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

2.证人刘文毅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之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且属于饮酒后发动汽车,行驶距离极短,无事故,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