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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小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T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邑县**路**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崔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05mg/100mL。崔某某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复议。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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