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8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