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西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3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法医鉴字【2019】酒检字第1484号):送检的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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