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2020年4月20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绝对不起诉。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棕色大众夏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城大街与岳庄村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毫克/ 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