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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的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隆兴路交叉口北侧路东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崔**呼气酒精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决定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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