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住**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崔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王家庄处,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依法鉴定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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