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E****小型轿车行驶至康保县迎宾路移民小区东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0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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