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定县**省道与**路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8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崔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