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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路**号,**监狱工人,群众,无前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45分许,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翠平大街行驶至鹿泉区获鹿镇307国道与翠平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44mg/100mL。

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2806号;4.视频资料:崔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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