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庄**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冀T3****白色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汽车,在衡水市桃城区石家庄村口水稻田饭店门口倒车,后逆向停至衡水市景和大街主路,被巡逻至此的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0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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