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饶阳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8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H****的小型汽车沿饶阳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强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50米时,被在此处进行酒驾查处任务的民警查获。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血液酒精检测结果相对较低,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崔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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