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70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牌号为皖F*****的白黑色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路海宫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