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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4********,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通辽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居委会****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00分许,崔某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7mg/100ml,属醉酒驾驶。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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