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路**小区,群众,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1时许, 接秦皇岛港交警大队移交: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红旗路地道桥南口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崔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0.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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