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542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屯***号,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4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辽宁省绥中县市政路口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过对驾驶员崔某某抽血检验,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成分96.32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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