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71********,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镇**村**社,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白色江淮轻型栏板货车,沿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和平村二社村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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