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武检刑不诉〔2022〕1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96********,**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8日0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陕DE****号小型轿车,沿长武县宜禄街行驶至西门十字,与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郭某某受伤。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7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驾车行为发生在凌晨2时40分许、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长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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