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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西安市莲湖区**园**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21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驾驶一辆陕A****3的小型轿车,沿西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部大道与怡园路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崔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268W号鉴定结论,崔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8.1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崔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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