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乡**村**街**号),农民。2009年12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5月3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22时46分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崂山区玉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深圳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0月17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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