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60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M****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黎涌附近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1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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