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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未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2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贵宾楼饭店,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与欲购买其冀B9****号小型轿车的朋友用餐消费,结账时与同在该饭店消费的赵某某发生争执,二人互殴在一起后被他人拉开。崔某某遂酒后无证驾驶冀B9****小型轿车与其朋友离开。经酒精检测,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7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崔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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