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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兰州市红古区**乡**村农民,住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3时10分,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小区路边的一酒吧饮酒后,驾驶甘*****号小轿车沿方正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公铁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崔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行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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