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2时18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7.5mg/l100ml)后,驾驶白色“兰德酷路泽普拉多”蒙BE****小型汽车,沿昆区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排道交叉口北5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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