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59********,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顺庆区玉带中路三段与科苑街交叉路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川R*****号小型轿车、川R*****号小型轿车和川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报警,各方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交警对崔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55.8mg/100ml。经抽血送检,第一次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经其申请,第二次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本次交通事故经认定,崔某某负全责。案发后崔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崔某某积极参加了抗疫捐款、向特殊学校捐赠抗疫物资、促进科技公司向顺庆区教育系统提供6个月免费网上实验APP使用权、提供种子助力贫困户播种复工等抗击新冠疫情活动。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19年12月10日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崔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酒精浓度142.6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受损、自首、赔偿谅解、积极参加抗疫活动、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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