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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79年1月12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巷**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公里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崔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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