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度市**街道**号楼**单元***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灰色本田奥德赛牌小型客车,沿平度市区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路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验,在送检的崔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mg/100ml。崔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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