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持C1证饮酒后,驾驶一辆鲁******号东风皮卡轻型货车沿S6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莱西市**镇**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13.6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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