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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青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6日14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崔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崔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崔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系醉酒。

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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