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号16时许崔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号牌红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线50公里500米处时,被广宗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崔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23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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