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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91********,汉族,大学本科,张家口**区税务局**,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L****)自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府街庭院南门底商大嫂铁锅炖饭店出来,沿永兴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兴北路与长城西大街交叉口北侧,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60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车行驶距离较短,其血液乙醇含量虽达到醉酒的标准,但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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