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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9******,回族,技校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住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蓝色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新飞大道由南至北行驶至平原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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