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60********,汉族,高中,私企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04分,崔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杭锦旗*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7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4.72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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