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礼堂北街54号3-3-301,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富康小区新4号楼3单元2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斌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许,被不起诉人崔斌昊酒后驾驶冀A7Q00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环路地道桥西头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99mg/100ml。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崔斌昊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崔斌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斌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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