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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0****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枣强县大营镇丰营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枣强县大营镇优佳仕公司门前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崔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32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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