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在福隆**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7时50分许,深圳市南山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深圳市南山区大王庙大冲村花屋5巷6号路段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到警情后, 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发现粤BP1****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19时11分提取的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