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上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6的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松鹤路“小孙羊汤馆”行驶至松鹤路与振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侦查人员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2.5mg/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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