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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路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21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甘KC****号白色二轮摩托车由崔家梁驶往武都区桥头,行驶至武都区桥南桥头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崔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崔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取平均值为84.4mg/100ml。

本院认为, 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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