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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黑M****8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青冈县**酒店门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检查,发现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59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

3. 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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