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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潍城区**路**宿舍**号楼*8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19时40分左右,在潍坊市奎文区**路中段**酒吧,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未付款,该酒吧店主报警,**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带领该所辅警韩某某、丁某某出警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妨害民警执行公务,殴打出警辅警,抓伤民警黄某某,抓坏枪套,咬伤辅警韩某某的大腿、头部。经鉴定,韩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对黄某某、韩某某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向被害民警进行民事赔偿,真诚认罪悔罪,已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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