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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4********,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又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1112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1212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22日至今,崔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及其妻子多次阻挠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瑞福苑社区施工,致使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无法在合同期限内完工,造成较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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